实行中国公民办理护照、旅行证、公证和领事认证业务“一次性告知”、“先收后补”和“只跑一次”制度的通知
2018/06/26

  为进一步便利在波中国公民办理护照、旅行证、公证和领事认证业务,提升领事服务水平,中国驻革但斯克总领馆自即日起实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先收后补和递交申请只跑一次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告知:我馆现将中国公民办理护照、旅行证、公证和领事认证业务所需准备材料清单集中告知如下(附后),请相关业务申请人前来申请办理前仔细对照检查。  

  二、先收后补申请人申请事项基本成立、但材料不完全齐备的,领事部可接收申请,并同时通过清单打勾方式将所需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供申请人随后补交。  

  三、只跑一次:通过申请材料的先收后补,避免申请人反复奔波,实现递交申请只跑一次。护照类申请也只需申请人与领事只见一次,申请人可委托他人补充材料或取件。  

  四、补充材料方式:相关材料需核查原件的,申请人可在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另行前来补交,并可由他人代交;不需核查原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补发材料扫描件或照片。补交材料、业务咨询邮箱地址:  

  consulate_gdansk@mfa.gov.cn  

  一次性告知先收后补只跑一次是总领馆对在波中国公民办理旅行证件、公证和领事认证业务的郑重承诺,欢迎各位申请人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咨询。  

  
 

  附:  

  中国公民申办护照、旅行证、公证、领事认证  

  所需准备材料清单  

  (有关表格均可预先下载填写,来馆申请时当面签字。)  

  (下载地址: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  

  一、护照  

  (一)护照换发  

  中国公民所持护照过期、有效期不足一年、签证页已用完或即将用完、相片与本人目前容貌相差较大、护照损坏但资料页内容清晰的,可以申请护照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申请表;  

  2. 护照遗失、损坏说明;  

  3. 现有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2张及刻成光盘的电子版照片;  

  5. 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由父母双方陪同其一起办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为申请人办理。未满16周岁申请人办理护照还需提交:(1)监护人同意声明书;(2)父母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父母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到场的一方只需提交复印件);(3)父母结婚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尚未办理结婚手续的需出具情况说明);(4)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  

     

  (二)护照补发  

  中国公民所持护照遗失、被盗抢或因损毁致使资料页信息无法辨认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护照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申请表;  

  2. 护照遗失、损坏说明;  

  3. 原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  

  4. 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2张及刻成光盘的电子版照片;  

  5. 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由父母双方陪同其一起办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为申请人办理。未满16周岁申请人办理护照还需提交:(1)监护人同意声明书;(2)父母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父母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到场的一方只需提交复印件);(3)父母结婚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尚未办理结婚手续的需出具情况说明);(4)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护照颁发  

  新生儿办理护照需由父母双方陪同儿童一起办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办理新生儿护照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护照申请表;  

  2. 监护人同意声明书;  

  3. 父母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父母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到场的一方只需提交复印件);  

  4. 父母结婚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尚未办理结婚手续的需出具情况说明);  

  5. 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2张及刻成光盘的电子版照片。  

  (四)护照加注  

  中国公民因与外国公民结婚而变更姓名的,或者有曾用名的,可申请办理护照加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护照申请表;  

  2. 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2张;  

  4. 因与外国人结婚变更姓名需加注的,请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更改姓名的公证书和法律文件;需加注曾用名的提供曾用名相关证明文件。  

     

  二、旅行证  

  1. 旅行证申请表;  

  2. 护照遗失、损坏说明;  

  3. 护照原件(如有)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  

  4. 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一式2张。  

  5. 未满16周岁申请人办理旅行证还需提交:(1)监护人同意声明书;(2)父母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父母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到场的一方只需提交复印件);(3)父母结婚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尚未办理结婚手续的需出具情况说明);(4)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如有)及复印件。  

     

  三、公证  

  (一)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8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详见:  

  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490108.htm  

  (二)其他委托类、声明类、签字属实公证等  

  1. 公证申请表;  

  2. 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文书可由申请人按照国内用文单位要求自行准备,并经领事部审核,也可参照领事部提供的样式填写。  

  4. 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权属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详见: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196313.htm  

  (三)单身声明书及单身证明:  

  1、单身声明公证:在波兰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需回中国或赴波兰以外的国家办理结婚手续的,可根据婚姻登记国的要求,向使馆领事部申办单身声明公证。  

  办理单身声明公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证申请表;(2)单身声明书;(3)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事部只为申请人在波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离婚后未再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声明进行公证。  

  单身声明书及领事部办理的公证书均为中文,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办理翻译事宜。  

  2、单身证明:旅波中国公民需在波兰办理结婚手续的,可向使馆领事部申办单身证明。  

  办理单身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证申请表;(2)单身声明书;(3)无配偶证明申请表;(4)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居留证件或长期签证原件及复印件;(5)国内相关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丧偶后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如申请人在中国和波兰以外的国家长期工作、学习或生活,还需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单身声明书公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事部办理的单身证明为英语,包含申请人个人信息,婚姻状况等内容,但不包含申请人结婚对象的任何信息。  

  详见: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541273.htm  

     

  四、领事认证  

  1. 领事认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如办理公司商业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文件(文件中应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需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详见: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196316.htm  

     

  五、领取证件  

  1. 申请人可以亲自到总领馆取证,也可请他人代为取证;  

  2. 取证人应携带取证单原件、银行交费凭据前来取证。无法提供上述任何一项材料都将影响按时取证;  

  3. 换发新护照的申请人在取证时需提交原护照;  

  4. 如未接到另行通知,取证人最早可在取证单上标明的取证日期取证。  

  5. 驻革但斯克总领馆地址:  

  Al. Grunwaldzka 1, 80-236, Gdansk, Poland  

  对外办公时间(中国、波兰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和周五:14:00-16:00  

  周三:09:30-11:30  

  6. 咨询电话:0048-58-3402622,3402626(工作时间);  

  传真:0048-58-3402625  

  紧急电话:0048-515290066(领事保护)。